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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与监督部门合并的弊端

  在横向制约关系中,监督部门和执行部门作为同一个企业的组成部分,最终目标是一致的。为了加强协调、精简机构,能否将他们合并在一起?能够归同一名主管人员领导?传统组织设计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完全否定的。认为只有分开设置,才能使监督机构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。因为如果把监督和执行合并,让执行机构自己监督自己的 行为,有可能产生以下弊端:
  1、执行机构处于自身利益,对不符合自己意愿和要求的指令,不一定都能顾全大局、坚决执行。
  例如 ,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;或者压在手里不执行;或者寻找借口、故意拖延;或者在执行中 软弱无力、消极应付。假如没有监督机构的督促,再好的决策与计划,也可能由于“中梗阻”而落空。
  2、执行机构自己检查自己的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,不容易作到客观、准确、严格,正所谓“不识庐山真面目,只源身在此山中”。如果因此而不能及时发现、并迅速纠正执行中的偏差,企业将蒙受损失。监督部门独立,容易 作到“旁观者清”。以便对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公正评价,避免种种错误判断给企业造成的危害。
  3、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合并,容易掩盖矛盾。然 而矛盾却是客观存在的,如产量和质量、速度与效益、生产与安全之间的矛盾等。如用合并机构的办法来避免矛盾。反而不利于暴露和解决矛盾,防碍各方面管理水平的提高。

  传统组织设计针对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合并而产生的以上弊端,认为如果某项业务被指定去检查另一项业务的话,那么负有检查任务的机构或人员 ,绝不可以受被检查部门的领导。并且认为,这是一个重要的 、不可改变的原则,必须始终不渝的严格遵循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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